《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》二十五条规定: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,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。逾期不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,根据《特种设备安 全监察条例》第七十四条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。
压力容器登记资料
1、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(复印件);
2、《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》一式两份(加盖使用单位公章,可在网站下载表格);
3、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及其合格证、监督检验证书复印件(即出厂资料,包括产品安 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、产品合格证、竣工图纸等)(若资料丢失,请找制造厂家或特种设备检测机构等相关单位补资料);
4、安 全附件检验报告(包括安 全阀、压力表等);
5、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(如压力容器操作人员、压力容器安 全管理人员等);
6、压力容器使用安 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(安 全管理制度、压力容器操作规程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、岗位安 全责任制度等);
7、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及其结论页复印件(不需安装告知且使用超过1年的);
8、压力管道检验报告(成套系统设备);
9、若规定要求办理安装告知的压力容器,还需提供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》、安装单位出具的《安装质量证明书》、监检单位出具的《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》;
安装前需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的压力容器包括:
(1)第三类容器;
(2)容积大于等于10立方米的压力容器;
(3)蒸球;
(4)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;
(5)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;
(6)医用氧舱。);
10、《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异地移装证明》、移装前容器定期检验报告(仅 限移装设备);
11、《进口产品安 全性能检验报告》及其结论页复印件(仅 限进口压力容器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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