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产品介绍
第一步 申请 申请单位应填写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》,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。申请单位在同一城市(设区的市)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的,可一并提出申请;申请单位的多处产品制造地址不在同一城市的,应分别提出申请。 申请提交的材料 1.工厂概况介绍; 2.典型产品样本及参数和规格; 3.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、注册证件(复印件); 4.组织机构代码证(复印件); 5.质量手册。 申请条件 1.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、注册证件; 2.有相应的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; 3.有相应的生产场地、加工设备、检测手段; 4.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,并能有效运转; 5.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、标准; 6.能够保证制造产品的安全性能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具体条件,请查询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》、《特种设备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》。 第二步 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,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。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,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不受理;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将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单位补正/补齐申请材料;符合条件的,应出具受理决定书;不符合条件的,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。 第三步 产品试制 首次申请制造许可或增项、升级的申请单位,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,应进行产品试制。 产品试制的数量要求,请查询《特种设备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》。 申请制造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的生产单位在产品试制前,应向当地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制造监督检验。监督检验的具体要求,请查询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》[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]。 第四步 型式试验 首次申请制造《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》附件B至附件I规定的典型压力管道元件许可或增项、升级和产品型式试验许可的申请单位,在许可申请经受理后,应进行产品型式试验。 型式试验的具体要求,请查询《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》。
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,型式试验机构现场取样时,还将进行以下工作: 1.核查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合 2.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以及许可标志的使用规定; 3.审查设计文件、工艺文件,查看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要求,检测手段是否与制造的产品相适应,并且跟踪检查产品制造过程; 4.申请单位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时,核查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是否正确。 现场取样时发现制造单位的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不符,型式试验机构不得取样。 第五步 鉴定评审 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不需要进行鉴定评审。 约请鉴定评审: 申请单位应填写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》,向获得相应委托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提出申请。 约请提交的附加材料: 1.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》(已受理,正本份); 2.质量保证手册; 3.试制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(复印件)。 申请单位的许可申请经受理后,应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,否则应重新提出申请。 鉴定评审的接受: 鉴定评审机构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后,对不符合条件的,将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/补齐的材料;对符合条件的,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接受约请或不接受约请的决定。不接受约请的,应在做出决定的同时,退回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。 实施鉴定评审: 鉴定评审机构将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,向约请单位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寄发或传真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》。鉴定评审机构一般将从接受约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。 出具鉴定评审报告: 鉴定评审结论意见为“需要整改”的,申请单位应按照《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》提出的问题,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,并将整改报告和整改见证材料提交鉴定评审机构。 鉴定评审机构应在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;鉴定评审结论要求申请单位整改的,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向发证部门提交鉴定评审报告。 鉴定评审的具体要求,请查询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》、《特种设备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》。 第六步 审批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,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,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。符合条件的,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》(正、副本各1份);不符合条件的,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。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,在收到鉴定评审报告及相关材料后,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。不符合条件的,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。符合条件的,在做出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,上报国家质检总局;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许可决定材料后,应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》(正、副本各1份)。申请单位的许可证有效期,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许可决定之日算起。 第七步 复查换证 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,不需要进行复查换证。但要按照《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》的要求,定期进行型式试验。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,有效期满6个月前,应办理复查换证。复查换证的程序与新申请相同,申请材料增加以下材料: 1.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产品的汇总表; 2.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。 未在原证书有效期内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单位,需要再次申请制造许可的,按照新申请对待。 第八步 许可证变更与延期 许可证变更: 获证单位因单位名称、地址等发生变化,应在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填写《特种设备许可(核准)证变更申请表》,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。 变更申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.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当地政府依法颁发的登记、注册证件(复印件); 2.许可证(正、副本原件); 3.单位变更证明材料。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,在收到变更申请材料后,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。符合条件的,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;不符合条件的,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。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,在收到许可证变更材料后,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变更的决定。不符合条件的,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。符合条件的,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,上报国家质检总局;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变更决定材料后,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。申请单位的许可证变更日期,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批准变更决定之日算起。 下列情况不批准变更 1.制造车间搬迁的; 2.单位改制,涉嫌许可证转移的。 许可证延期: 获证单位由于单位地址迁移、改制、灾害、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,不能按期进行复查换证,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,应在制造许可有效期满前30日以前,填写《特种设备许可(核准)证变更申请表》,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。 延期申请提交的附加材料 1.许可证(正、副本原件); 2.单位延期说明。 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,并在下一个许可有效期内扣除。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,在收到延期申请材料后,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。符合条件的,将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;不符合条件的,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。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的,在收到许可证延期申请材料后,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延期的决定。不符合条件的,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。符合条件的,在做出批准延期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,上报国家质检总局;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批准延期决定材料后,应在10个工作日内换发许可证。 下列情况不批准延期 1.申请之日,许可证有效期不足30天的; 2.不满足换证条件的。 国获证单位的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,应填写《特种设备许可(核准)证补发申请表》,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。 国家质检总局在收到补证申请材料后,将在5个工作日内补发许可证。获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许可证工本费。
进入补证申请 获证单位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,不准备继续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工作的,应填写《特种设备许可(核准)证注销登记表》,到原发证部门进行登记,并交回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》(正、副本)。 原发证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,材料不属实的,退回申请单位,并说明理由;材料属实的,应立即进行登记。 获证单位注销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》后,可以不履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;未进行注销登记的,应继续履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的责任和义务,否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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