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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;
“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、气瓶充装单位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,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,方可从事充装活动:
(一)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;
(二)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、检测手段、场地厂房、器具、安全设施;
(三)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、责任制度、处理措施。
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、记录制度,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。
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,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,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,及时申报定期检验
2、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》(国务院549号令);
“ 第二十二条移动式压力容器、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,方可从事充装活动。
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;
(二)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、检测手段、场地厂房、器具、安全设施;
(三)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、责任制度、紧急处理措施。
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,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,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,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。
3、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》(质检总局46号令);
4、《江苏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》(苏质监特发〔2009〕160号);
5、《气瓶充装许可规则》(TSGR4001-2006));
6、《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(试行)》(国质检锅函〔2003〕408号)”
7、《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气瓶充装许可条件的通告》(2008年2月20日)
8、《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(TSG R0009-2009)
9、《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》(TSGR0006-2014)